在網絡直播購物中,店鋪主播的“保真”“假一賠十”承諾,聽起來是不是很誘人,但當消費者真的遇到“貨不對板”時,主播的“假一賠十”是否是必須兌現的承諾?
“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后悔權”,但有些商家卻在商品頁面自行標注“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這種條款真的有效嗎?
下載App時,隱私政策自動勾選、拒絕就無法使用服務,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個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網絡消費案件審判中,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經營者違背銷售承諾、破壞消費預期的侵權行為,做好消費者權益兜底保障。網絡直播營銷具有“即時互動+場景化”的優勢,但實踐中容易出現虛假宣傳、“貨不對板”問題。比如:
案例1中,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承諾商品“保真”“假一賠十”,但其向消費者交付的商品卻并不符合承諾。人民法院判令經營者承擔其承諾的高于法定標準的“假一賠十”責任,劍指直播營銷中經營者欺詐行為,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相較于傳統線下消費,網絡消費流量日益增大、勢頭更加強勁。但是,消費者通過在線方式消費時,由于通常難以對商品進行現實體驗,故消費決策、消費意愿容易受到影響和抑制,消費后也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比如:
案例2中,人民法院結合具體的商品類型、退貨對商品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案涉商品不屬于不宜退貨情形,故不予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維護市場誠信。
案例3中,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告知優惠規則時存在誤導進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故判令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能夠督促經營者珍視消費者信任、兼顧消費者利益,實現網絡消費良性運行。
當前,網絡消費新領域不斷呈現,因消費而產生的新問題也不斷增多,很多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持續深入研究。比如:
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會門票與一般日常消費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審慎權衡經營者關注和消費者利益基礎上,正確運用格式條款法律解釋規則對退票條款做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能夠促使類似行業經營者認真對待消費者權利,恰當兼顧好消費者利益。
案例5中,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收集與其提供服務內容無關的用戶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警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堅持合理且必要,避免過度收集而對消費者造成次生的不當影響。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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