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評論員 陳婉揚
近日,“總監降職為前臺公司被判賠26萬”的消息沖上熱搜——據6月12日《法治日報》報道,某公司總監陳某某被調至前臺工作,雖待遇不變,但陳某某認為,公司故意給他“穿小鞋”,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應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認為,用人單位調崗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不得帶有侮辱性,對陳某某的調崗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公司應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萬余元。報道顯示,陳某某的遭遇并非個例,面對企業的擅自調崗行為,不少勞動者“有苦難言”;何種調崗行為才屬于“合理”,不少企業也難以把握。
調崗,本是企業進行用工管理、行使用工自主權的正常操作。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出于市場變化、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企業對部分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在所難免。但如果一些用人單位濫用這一權利,甚至把調崗變成勸退的工具,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亟需糾偏。
在實踐中,判斷調崗是否合理,常常需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其一,調崗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確實出于經營管理需要;其二,調崗是否屬于對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較大變更;其三,調崗是否對勞動者有歧視性、侮辱性。以本案為例,作為一名企業高管,被調至前臺崗位,雖然名義上待遇未變,但從工作性質、權限設置等方面看,這一調崗行為已經超出了“合理”范疇。
從以往一些媒體的報道來看,公司任性調崗的情況并不鮮見——有的讓高技術型崗位員工去從事低技術含量的工作;有的頻繁無故調崗,美其名曰“多崗位歷練”;有的則設置“兩難”選擇,要求員工“要么辭職,要么長駐異地工作”……這些調崗行為的合理性、必要性不難判斷,對員工職業生涯的影響也不難判斷,這樣的企業勞動關系恐怕很難和諧穩定。
調崗糾紛多發,折射出目前一些企業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和認知有待增強——千萬不要認為,有用工自主權就可以隨意對員工作出崗位調整,無需征得其同意。現實中,有些企業只是把“調崗”當成手段,實際目的是逼迫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此降低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然而,從相關判決來看,企業這樣做不僅得不到法律支持、節約不了成本,還可能影響自身形象和口碑,得不償失。
當然,也需承認,在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有些崗位調整是必要的、正當的。在這樣的語境下,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選擇與勞動者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后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完成調崗;若無法協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地點時,也要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這是契約精神的體現,也是企業對員工應有的尊重與關懷。
說到底,依法依規、尊重約定、平等協商,是維護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邏輯,也應該適用于企業的諸多日常管理行為。長遠看,這也有利于企業不斷提高管理質效,收獲更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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