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熱熱熱!
高溫天氣來襲,防暑降溫措施都得準備好。
然而,在上海一企業車間內,溫度超37攝氏度,工人要求開空調,卻被老板拒絕了,理由是:發高溫費了,還開啥空調?
這操作合理嗎?
工作環境超37℃
老板拒絕開空調
近日,上海市民張先生(化名)向媒體反映,其公司車間在機器運轉時,工作環境溫度高于37℃,但老板以“高溫費已發放”為由,拒絕開啟空調,導致工人在悶熱環境中工作,身體多有不適。
接到投訴后,記者當即聯系了市勞動監察部門,企業所在的嘉定區安亭鎮相關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前往該公司檢查,確認車間溫度超出適宜工作范圍,遂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勞動安全教育。企業負責人最終同意開啟空調,并承諾將密切關注車間溫度,保障員工的工作環境安全。
用人單位還應采取
必要的防暑降溫措施
張先生遭遇的高溫勞動環境問題并非個例。部分企業以“節約成本”“已發放高溫費”等為由,拒絕采取降溫措施,這在小廠房較多見。對此,監督監察部門確實面臨挑戰。“勞動環境的提供主要靠企業管理者,監管部門很難實時或全面覆蓋。不少企業管理者存在認知誤區,認為發放高溫補貼即可免除改善勞動條件的責任。”一位監察人員坦言。
《關于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19號)相關規定強調,用人單位除了支付高溫津貼外,還應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溫措施,如提供清涼飲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改善工作環境等,以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溫費不是企業逃避
改善勞動條件的“免責符”
專家指出,設立高溫費的初衷是在工作環境無法將溫度降至規定標準時,為勞動者提供一種救濟措施,不是企業逃避改善勞動條件的“免責符”。《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相比發放幾百元的高溫費,給員工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才是根本。”
注意: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
生活中,很多人把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混為一談。其實,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兩回事。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環境下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的一種額外補償。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而防暑降溫費,是用人單位為夏季在崗員工提供的用于防暑降溫的福利待遇,屬于職工福利。
防暑降溫費適用于所有高溫期間工作的勞動者,對工作環境的氣溫無特殊要求,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規定或約定。
高溫津貼必須現金支付
依照規定,高溫津貼必須現金支付,不得用物資抵扣,而防暑降溫費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發放物品。另外《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上夜班能領“高溫津貼”嗎?
領取高溫津貼與上白班或是夜班無明顯聯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如果辦公室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即使是“坐辦公室”也是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的。
多地多舉措保障高溫天氣勞動者權益
陜西
陜西省人社廳日前發布通知,用人單位是防暑降溫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在高溫天氣戶外工作場所或高溫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防暑降溫設備設施,為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料、保健用品等。
陜西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合理確定高溫天氣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不得因高溫天氣停工、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引導平臺企業與用工合作企業對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勞動者給予適當補貼。督促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
北京
針對高溫天氣下戶外作業,北京市交通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市在施公路、新改建工程嚴格落實高溫預警措施,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及室外露天作業時長,高溫天氣時間段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同時,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嚴防事故發生。施工現場設置多個溫度監測點,實時監測環境溫度和濕度,及時調整作業安排和防護措施。
泉州
自5月起,泉州市職工開始領取高溫津貼,且連發5個月。
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到9月可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
(綜合來源:勞動報、申工社、南方都市報、陜西日報、北京商報、泉州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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